广东省亮睛工程慈善基金会获得2014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015-02-11

       据2014年12月30日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粤财法[2014]102号文」,广东省亮睛工程慈善基金会通过审批获得2014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广东省亮睛工程慈善基金

201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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