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完善制度、保障资金 推动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 2014-03-20

来源:《中国社会组织》2013年第10期        文/ 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越来越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与社会公众的关注。广东省委省、政府2011年下发的《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和2012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都对建立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广东省各部门购买服务的探索与实践不断推陈出新,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建立“三个目录”。按照制定目录和办法—设立咨询服务机构—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的步骤,2012年,省政府印发两批《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97项,转移行政审批事项56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125项。省财政厅出台《2012年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第一批)》,共有五大类262项事项纳入其中。省民政厅印发两批《广东省省本级社会组织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目录》,共有618个省本级社会组织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质,占省本级社会组织总数的32.3%。“三个目录”的建立,明确了“政府转移什么职能、政府购买什么服务项目、什么社会组织可以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问题,为广东省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工作的推动提出了明确导向。

          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2012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出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主体、范围、程序、资金来源。2012年11月,省编办出台《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明确承接转移职能的社会主体主要是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也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及市场中介组织。这两个文件的出台,为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和规范,标志着全省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基本建立。2012年,广东省各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财政经费4.66亿元,仅广州市就达2.6亿元。

         设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为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和服务的能力,广东省不断加大对社会组织扶持力度,设立社会组织培育专项资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向全省社会组织下发了《关于申报2012年度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的通知》,省级财政从2012年起设立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扶持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的行业协会类、公益类、学术联谊和群众生活等社会组织。为确保资金分配规范操作,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创新资金分配方式,引入第三方机构组织竞争性评审,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效益,促进广东省社会组织发展。2012年,已有374家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获得省级财政资助共计达8700万元。省民政厅向全省性社会组织下发了《关于申报省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公益慈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2000万元用于资助全省性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慈善、社会民生、枢纽服务等项目,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积极作用。广东省各地采取各种方式,对社会组织实行资金扶持。截至2012年底,广东省各级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发展款项达2.7亿元,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款项达7800万元。

          广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已全面铺开,但是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实际过程中也出现了政府职能转移不到位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是某些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还没有充分认识到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认为社会组织承担不了优质高效地为社会、为政府服务的重任,一旦赋予社会组织某些职能,就会导致管理失控。因此,对社会组织采取不信任、不放权的态度,不愿创造条件促进其发展。二是有些政府部门出于自身利益不愿转移职能给社会组织,部分政府部门变相转移政府职能,将转移的职能都交给下属事业单位,只是名义上的转移职能。特别是领导干部退出兼职后,更不愿意放权于社会组织。

          广东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还需要政府部门下大决心,不断改革创新,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一是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的具体职责。编制部门负责落实政府各部门的职能转移项目,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和经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职能转移并购买服务,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二是继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出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资质评判标准化方案》,编制、财政和民政部门制定出台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流程、实施规程(竞争择优机制、信息公开机制、绩效评价机制)、监督办法。三是调整财政供给关系。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按照“养事不养人”的原则,结合各单位职能调整情况,相应调整财政供给关系:将原来采取增人增编方式开展工作调整为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使“养人”的资金逐步调整为政府购买服务投入,为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省财政指导并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定,按规定安排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